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690号
申请执行人:丁学敏.
申请执行人:李全好。
被执行人:丁子亮。
被执行人:余卫发。
被执行人:许松楠。丁学敏和李全好申请执行丁子亮、余卫发、许松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合计为301443.69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灿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6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林
代理
审判员 李 忠
代理
审判员 赵 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乔印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