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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690号

丁学敏与丁子亮等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学敏,李全好,丁子亮,余卫发,许松楠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690号

申请执行人:丁学敏.

申请执行人:李全好。

被执行人:丁子亮。

被执行人:余卫发。

被执行人:许松楠。丁学敏和李全好申请执行丁子亮、余卫发、许松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合计为301443.69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灿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6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林

代理

审判员 李 忠

代理

审判员 赵 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乔印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