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沈平,男,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宋晓利,男,汉族,住齐市铁锋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冬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龙沙区。本院在执行沈平诉宋晓利、齐齐哈尔市冬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2005)龙委执字第1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案件立重复,申请执行人沈平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202执恢7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立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