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577号
申请执行人:马成庆。
被执行人:杨军。本院在执行马成庆与杨军(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64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军已向申请执行人马成庆还款80000元,且被执行人杨军尚应交纳本案诉讼费8600元、执行费12589.96元。现查明,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款项938995.53元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而申请执行人马成庆也提出了结案申请,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5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