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财保18号
申请人:张桂臻。
被
申请人:石春虎。
被
申请人:石映,农民。
申请人张桂臻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石春虎驾驶的石映名下的冀T×××××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桂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石春虎驾驶的石映名下的冀T×××××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至武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俊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梅海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