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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4执190号

幕爱军与王亚召物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幕爱军,王亚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幕爱军。被执行人王亚召。申请执行人幕爱军与被执行人王亚召物权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居住权,执行费50元,在本院执行中,双方于2016年5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2015)西民一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幕爱军对西宁市城西区文苑大街5号D7号楼1013室的享有居住权,因该房被执行人已出租给他人,故对此居住权进行调整,幕爱军支付王亚召调整房屋差价、房屋装修、房屋钥匙及房屋贷款100000元,并一次性支付该房银行贷款余额67680元,由王亚召支付银行,在办理房产证之前王亚召必须还清贷款。到2018年8月30日以后,随时由幕爱军将该房的房产证办理在幕爱军及女儿王宁、王薇婷名下,由三人共同所有,王亚召到时无条件协助办理房产证。如在2018年8月30日之前,青海海宏房地产公司通知办理房产证,王亚召必须无条件协助办理。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翠云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此案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宽

审判员  刘 云

审判员  马元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