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6执1388号

俞萌与宁波市北仑华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俞萌,宁波市北仑华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俞萌,女,汉族,1995年11月22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门浦桥外**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9511220328。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华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蔡国锋。申请执行人俞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华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仑劳仲案字(2016)第2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3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朱奭慈

审判员 薛天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