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2397号

唐山市路北区兴顺货运车队与申明亮、定州市凯达仓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唐山市路北区兴顺货运车队,申明亮,定州市凯达仓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97号

原告:唐山市路北区兴顺货运车队,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东工房三街西侧,负责人吕保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铁锋、芦莲,该公司员工。

被告:申明亮。

被告:定州市凯达仓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赵村乡辛庄子社区,负责人高坪,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天鹅路338号科技示范楼6层,负责人闫雪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艳,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路北区兴顺货运车队与被告申明亮、定州市凯达仓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唐山市路北区兴顺货运车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4元,由原告唐山市路北区兴顺货运车队负担。

审判员  王树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