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773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光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冯 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雅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773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光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冯 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雅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