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1民初773号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773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光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冯 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雅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