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3616号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崇安里10号。法定代表人徐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娟,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夏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腾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