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2执12号申请执行人阚方军,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刘晓萍,女,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王群,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阚方军、刘晓萍与王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群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阚方军、刘晓萍以与被执行人王群达成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牡东商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