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12行初47号原告辽宁建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15号。法定代表人裴世旗,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东方,系辽宁荣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第三人刘钢,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辽宁建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房产局、第三人刘钢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蓓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刘海瑛、
人民陪审员卞藕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蓓
审 判 员 刘海瑛
人民陪审员 卞藕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