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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恢166号

董金生与孙卫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金生,孙卫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董金生。被执行人孙卫江。申请执行人董金生与被执行人孙卫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陈金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