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2民初181号原告韩某某,女,1987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被告石某,男,1988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石某音信全无,原告韩某某找不到被告石某,故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韩某某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侯兆滨
审 判 员 鲁晓宇
代理
审判员 刘 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