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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2民初181号

原告韩巧玲诉被告石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某,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2民初181号原告韩某某,女,1987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被告石某,男,1988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石某音信全无,原告韩某某找不到被告石某,故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韩某某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侯兆滨

审 判 员  鲁晓宇

代理

审判员  刘 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