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050号
原告:王习宝。
被告:李勇,现经常居住地不详。
被告:陈柳,现经常居住地不详。
被告:董继春。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习宝与被告李勇、陈柳、董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李勇、陈柳直接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王习宝提供的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吴怀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刘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王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