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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1050号

王习宝与李勇、陈柳等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习宝,李勇,陈柳,董继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050号

原告:王习宝。

被告:李勇,现经常居住地不详。

被告:陈柳,现经常居住地不详。

被告:董继春。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习宝与被告李勇、陈柳、董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李勇、陈柳直接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王习宝提供的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吴怀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刘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王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