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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3078号

珠海市香洲区担杆镇外伶仃村村民委员会与钟贵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担杆镇外伶仃村村民委员会,钟贵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3078号

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担杆镇外伶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进,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亚南,广东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贵玉,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627。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5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从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少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