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3078号
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担杆镇外伶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进,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亚南,广东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贵玉,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627。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5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从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少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