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22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住广州市荔湾区,现住广州市。被执行人全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现住广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欠款20000元,负担执行费20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2月7日履行支付欠款20000元,负担执行费2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屋、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2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卫东
审判员 刘国樑
审判员 韩升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煜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