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6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丁瑞祥。
被执行人:史卫国。
被执行人:叶珊。
被执行人:江苏斯泰达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卫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瑞祥与被执行人史卫国、叶珊、江苏斯泰达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史卫国、叶珊、江苏斯泰达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由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冻结,并执行到168000元。被执行人史卫国、叶珊名下房产在诉讼阶段已由本院保全。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完毕尚需一段时间,且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6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军
审 判 员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张 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方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