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第625号
原告:济南王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宁路世纪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卫东,山东秦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供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明珠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基,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龙河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明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基,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南王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供销实业有限公司、荣成市副食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王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王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 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毕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