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602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村,居民。被告吕某1,男,汉族。被告吕某2,男,现年36岁左右,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吕某2、吕某1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463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审判员 雷可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