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衢州忠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
法定代表人:林学忠,系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樟荣。衢州忠邦涂料有限公司与商樟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衢州忠邦涂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商樟荣名下的房产设有抵押且已查封,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衢州忠邦涂料有限公司案款121755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执行费1726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51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吴文胜
审判员 吕贤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凌红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