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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3597号

赵全民与劳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597号

原告:赵某某。

被告: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章晓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