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597号
原告:赵某某。
被告: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章晓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