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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881号

王志军、中国鞋城美妮璐鞋类批发部与王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志军,中国鞋城美妮璐鞋类批发部,王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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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881号

原告:王志军。

原告:中国鞋城美妮璐鞋类批发部,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号(市场二层1927号)。经营者:李璐璐。

委托代理人:米集,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岩。

委托代理人:肖志强,辽宁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志军、中国鞋城美妮璐鞋类批发部诉被告王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杨宁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杨美慧、

人民陪审员王唤平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志军、中国鞋城美妮璐鞋类批发部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转入(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906号一并审理。本��认为,原告王志军、中国鞋城美妮璐鞋类批发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军、中国鞋城美妮璐鞋类批发部撤回起诉。诉讼费转入(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906号案。

审 判 长  杨 宁

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

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