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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31执251号

王海军申请执行张旭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海军,张旭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军被执行人张旭王海军与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多伦县人民法院(2015)多民一初字第00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海军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旭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海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只提供多伦县人民医院欠张旭二人工资,经王海军申请我院依法向多伦县人民医院送达了履行债务通知书,在法定的期限内多伦县人民医院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旭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海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多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多民一初字第006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游学文

审判员 :郭本安

审判员 :李振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