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汪四旺。
被执行人:徐忠平。
被执行人:毛正霞。汪四旺与徐忠平、毛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四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忠平、毛正霞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汪四旺案款50万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7994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51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吴文胜
审判员 吕贤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凌红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