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27执79号

无锡市远登电缆有限公司与王小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无锡市远登电缆有限公司,王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79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远登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占琦,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小明(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5********),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威坪镇琴坑村琴川**号。无锡市远登电缆有限公司与王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杭淳威商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无锡市远登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小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远登电缆有限公司案款63786.24元,违约金50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执行费932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7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吴文胜

审判员 吕贤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凌红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