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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116号

陈国成申请执行张文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国成,张文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成。委托代理人魏平被执行人张文联。陈国成申请执行张文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12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元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59500元、诉讼费5100元、执行费37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1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长江

审 判 员  王 枫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