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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2民初1616号

韩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2民初1616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商店分理处的存款17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苏某银行存款17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曾召芳

审判员  韩 波

审判员  姚素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俊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