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2民初1616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商店分理处的存款17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苏某银行存款17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曾召芳
审判员 韩 波
审判员 姚素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俊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