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1673号
申请执行人:俞国栋。
被执行人:乌敏华。
被执行人:刘佩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国栋与被执行人乌敏华、刘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乌敏华、刘佩君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16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军
审 判 员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张 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方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