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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执字第550-2号

李大成与吕大新、黄丽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大成,吕大新,黄丽群,吕海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执字第550-2号

申请执行人:李大成。

被执行人:吕大新。

被执行人:黄丽群。

被执行人:吕海全。申请执行人李大成与被执行人吕大新、黄丽群、吕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高法金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吕大新、黄丽群、吕海全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大成本金12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执行费142元由被执行人吕大新、黄丽群、吕海全负担。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对该案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国土及车辆等财产情况,除已冻结被执行人吕大新的工资帐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申请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已冻结被执行人吕大新的工资帐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高法执字第5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梁 雄

审判员 :邓志勇

审判员 :陈良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华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