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解求功。
被执行人:解泉。
被执行人:毕玉英。解求功与解泉、毕玉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解求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解泉现监狱服刑,另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解求功案款21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225元,执行费3083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6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吴文胜
审判员 吕贤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凌红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