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998号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水电材料行,住所地淳安县。经营者:刘北京。
被执行人:王小明。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水电材料行与王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水电材料行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小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水电材料行案款19638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45元,执行费196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99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吴文胜
审判员 吕贤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凌红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