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恢98-2号
申请执行人:张秀利。
被执行人:山东省潍坊市畜产进出口公司。本院在执行张秀利与山东省潍坊市畜产进出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4)潍城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芃
审判员 朱粤鹏
审判员 房丽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志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