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81民初758号

原告刘忠新诉被告北票市三宝乡海丰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忠新,北票市三宝乡海丰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758号原告刘忠新,男,194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被告北票市三宝乡海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高宝申,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振海,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北票市三宝乡法律服务所所长,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新与被告北票市三宝乡海丰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新于2016年5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忠新申请撤回对被告北票市三宝乡海丰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新撤回对被告北票市三宝乡海丰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忠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郎庆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