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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执713号

于彦彬与于钦亭、于秀芹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彦彬,于钦亭,于秀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713号申请执行人于彦彬。被执行人于钦亭。被执行人于秀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协助单位为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1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少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