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特6号申请人赵景芝。申请人李金成。申请人李风芹。申请人李凤兰。申请人李风云。申请人李凤霞。申请人李凤玲。被申请人李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景芝、李金成、李风芹、李凤兰、李风云、李凤霞、李凤玲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王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