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06民特6号

赵景芝、李金成等与李清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特6号申请人赵景芝。申请人李金成。申请人李风芹。申请人李凤兰。申请人李风云。申请人李凤霞。申请人李凤玲。被申请人李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景芝、李金成、李风芹、李凤兰、李风云、李凤霞、李凤玲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王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