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3811号原告鲍玉霞。被告赵德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玉霞与被告赵德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腾达 来自:
鲍玉霞与赵德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3811号原告鲍玉霞。被告赵德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玉霞与被告赵德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腾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