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23811号

鲍玉霞与赵德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鲍玉霞,赵德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3811号原告鲍玉霞。被告赵德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玉霞与被告赵德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腾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