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4133号
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宗汉街道康鑫梵石花园*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利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荣亮,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亚琴。
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亚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朱 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陆潇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