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2民初2388号

肖运田与顾少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运田,顾少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82民初2388号原告肖运田。被告顾少辉。

原告肖运田与被告顾少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于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运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少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运田诉称,2013年3月至11月,被告雇佣我从事建筑小工工作,约定每日的劳动报酬为100元。现被告尚欠我工资3800元,有被告书写的欠单为凭,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我工资3800元。被告顾少辉对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本案的相关情况:

一、2013年3月至2013年11月,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种为小工。

二、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三、双方约定,原告日工资100元。

四、被告支付原告部分欠款后尚欠原告工资38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据一张,载明:“今欠肖运田叁仟捌佰元整,顾少辉,2014年1月28日”,但未约定还款期限。

五、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

六、被告在本院询问笔录及案件诉讼要素表中均对欠款之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被告尚欠原告工资3800元,事实清楚,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资38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顾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肖运田工资38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顾少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于 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佳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