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886号

沈阳国际鞋城流行猫鞋类批发部与王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国际鞋城流行猫鞋类批发部,王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886号

原告:沈阳国际鞋城流行猫鞋类批发部,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57号(市场一层1325号)。经营者:王帅。

委托代理人:米集,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岩。

委托代理人:肖志强,辽宁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国际鞋城流行猫鞋类批发部诉被告王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杨宁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杨美慧、

人民陪审员王唤平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国际鞋城流行猫鞋类批发部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转入(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906号一并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国际鞋城流行猫鞋类批发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国际鞋城流行猫鞋类批发部撤回起诉。诉讼费转入(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906号案。

审 判 长  杨 宁

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

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