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财保44号申请人涞源县川佰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法定代表人李国清,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小雷,男,住涞源县。被申请人潘莹莹,女,住涞源县。
申请人涞源县川佰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小雷、潘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于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张小雷、潘莹莹共有的位于保定市住宅楼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陶海潮所有的位于保定市住宅楼一套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张小雷、潘莹莹共有的位于保定市住宅楼一套。查封期间,该楼允许使用,但不得出卖、抵押、互换、赠与、毁损。
二、查封陶海潮所有的位于保定市住宅楼一套。查封期间,该楼允许使用,但不得出卖、抵押、互换、赠与、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小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