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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0财保44号

涞源县川佰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小雷、潘莹莹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涞源县川佰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小雷,潘莹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财保44号申请人涞源县川佰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法定代表人李国清,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小雷,男,住涞源县。被申请人潘莹莹,女,住涞源县。

申请人涞源县川佰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小雷、潘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于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张小雷、潘莹莹共有的位于保定市住宅楼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陶海潮所有的位于保定市住宅楼一套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张小雷、潘莹莹共有的位于保定市住宅楼一套。查封期间,该楼允许使用,但不得出卖、抵押、互换、赠与、毁损。

二、查封陶海潮所有的位于保定市住宅楼一套。查封期间,该楼允许使用,但不得出卖、抵押、互换、赠与、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小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