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707号
原告:陈义妹。
委托代理人:陈政华,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楼佩霞。
原告陈义妹诉被告楼佩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楼煜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雪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