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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5707号

陈义妹与楼佩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义妹,楼佩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707号

原告:陈义妹。

委托代理人:陈政华,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楼佩霞。

原告陈义妹诉被告楼佩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楼煜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雪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