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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6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孙贵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孙贵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负责人梁仁强。被执行人孙贵兰。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孙贵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41869.70元,已经执行标的0元,还剩余141869.7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武

审判员  高文元

审判员  邱海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长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