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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恢147号

张清秀与王士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清秀,王士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张清秀,居民。被执行人王士龙,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清秀与被执行人王士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2008)苍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占友

审判员  刘金萍

审判员  董雪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清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