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60号本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6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中第3页第12行中“由原告李玉英负担275元”改为“由原告李玉英负担250元”
审判员 陈挺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洲 关注公众号“”
李玉英与黄小茅、陈大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60号本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6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中第3页第12行中“由原告李玉英负担275元”改为“由原告李玉英负担250元”
审判员 陈挺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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