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20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碓臼村。法定代表人吴义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站12号。法定代表人王庆,该公司总经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呈民初字第25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202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施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