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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215号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贺宇、周新德、庞小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新德,庞小娥,贺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原县宴友思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毛卫强,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周新德,男被执行人庞小娥,女被执行人贺宇,女本院在执行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贺宇,周新德,庞小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20万元及利息和费用。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贺宇,周新德,庞小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宇,周新德,庞小娥于2016年4月14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贺宇,周新德,庞小娥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于2016年4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同意(2016)陕0422执215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215号案件终结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新一

审判员  王 枫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宗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