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张宇。
申请执行人:张新。
申请执行人:国振山。
申请执行人:张博。
申请执行人:王立群。
申请执行人:张文。
申请执行人:马波。
申请执行人:王立群,女,1969年1月31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305196901310727,住所地,淄博市张店都市名苑1号楼1单元201室。
申请执行人:赵刚。
申请执行人:刘文宇。
申请执行人:王妹。
申请执行人:李霞。
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企业代码75919812-0。
法定代表人:杨金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宇、张新、国振山、张博、王立群、张文、马波、王立群、赵刚、刘文宇、王妹、李霞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708、700、705、710、703、690、694、695、714、702、689、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93093.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708、700、710、705、703、690、694、695、714、702、689、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 宁
审 判 员 赵党国
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