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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192号

张宇、张新等与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宇,张新,国振山,张博,王立群,张文,马波,赵刚,刘文宇,王妹,李霞,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张宇。

申请执行人:张新。

申请执行人:国振山。

申请执行人:张博。

申请执行人:王立群。

申请执行人:张文。

申请执行人:马波。

申请执行人:王立群,女,1969年1月31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305196901310727,住所地,淄博市张店都市名苑1号楼1单元201室。

申请执行人:赵刚。

申请执行人:刘文宇。

申请执行人:王妹。

申请执行人:李霞。

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企业代码75919812-0。

法定代表人:杨金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宇、张新、国振山、张博、王立群、张文、马波、王立群、赵刚、刘文宇、王妹、李霞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708、700、705、710、703、690、694、695、714、702、689、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93093.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708、700、710、705、703、690、694、695、714、702、689、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 宁

审 判 员  赵党国

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