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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字第1102号

李天发、刘金芳与被执行人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天发,刘金芳,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1102号申请执行人李天发,男,汉族,1957年3月16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申请执行人刘金芳,女,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被执行人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呈贡区龙城镇古银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总经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呈民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天发、刘金芳与被执行人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执字第1102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施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