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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字第2370号

崔广文、刘惠杰与青岛凤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广文,刘惠杰,青岛凤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字第2370号

申请执行人:崔广文,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刘惠杰,女,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凤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玉兰,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崔广文、刘惠杰与被执行人青岛凤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018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生宝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