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字第2370号
申请执行人:崔广文,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刘惠杰,女,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凤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玉兰,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崔广文、刘惠杰与被执行人青岛凤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018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生宝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