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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8执恢29号之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与肖丰云、钟春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肖丰云,钟春英,赵宗良,魏祖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恢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长阳支行),地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田波,中国工商银行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红心,中国工商银行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肖丰云。被执行人钟春英。被执行人赵宗良。被执行人魏祖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长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肖丰云、钟春英、赵宗良、魏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鄂0528执恢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肖丰云所有的位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路的房屋(产权证号为:)。现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长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钟春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钟春英从2016年6月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长阳支行借款1000元,同时约定解除拍卖上述房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拍卖被执行人肖丰云所有的位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的房屋(产权证号为:08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民

审判员 田礼民

审判员 刘志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毛 东 搜索“”